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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7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三修正說明》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機關改制更名為「內政部警
政署機械修理廠」,爰配合修正該廠之名稱。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
式書寫,並調整格式,俾應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