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執行獲案槍枝刀械銷燬,應由機械修理廠及臺高檢共同派員監燬,並 由臺高檢指派檢察官主持,逐一清點無訛後,製作銷燬紀錄(格式如 附件三)。
七 執行獲案槍枝刀械銷燬,應由機械修理廠及台高檢共同派員監燬,並 由台高檢指派檢察官主持,逐一清點無訛後,製作銷燬紀錄 (格式如 附件三) 。 ┌────────────────────────────┐ │附件三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 │ │ 修理廠 年 月執行銷燬槍枝、刀械紀錄 │ ├─┬──┬─┬──┬─┬─┬─┬─┬─┬─┬─┬─┬──┤ │收│送日│收│槍名│數│型│號│特│銷│銷│處│監│備考│ │受│繳期│據│枝 │ │ │ │ │燬│燬│理│燬│ │ │日│機文│編│刀 │ │ │ │ │人│日│結│人│ │ │期│關號│號│械稱│量│式│碼│徵│員│期│果│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