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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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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
    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