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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7
七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
    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7
七  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
    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