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 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