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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9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二十九條理由謂合夥之賸餘財產,應由各合夥人分割,使清算終結
,蓋合夥財產,本屬合夥人共同所有,既屬共有,自可分割。至分割方法,應依分割
共有物之規定,理至易明,無須另設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