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69-1 條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
。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
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