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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1 條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受保護管束人之行動應受相當之拘束,不得隨意遷移,如有遷移之必要,          
亦應經執行保護管束者報請檢察官核准,俾檢察官囑託遷入地區之管轄法          
院檢察官繼續執行。現行法漏未規定,執行上難免發生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