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 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