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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60 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
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