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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0 條
1.
發文日期:106.01.23
要  旨:
同一信託受託人非必為 1  人,2 人以上共同受託亦無不可,如公益團體
與信託業者共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
給公益團體及信託業者,並以其為公同共有人;另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
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
事務,惟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
部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約
定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2.
發文日期:085.05.10
要  旨: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
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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