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 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