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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
    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
    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