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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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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
    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