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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一、說明申請若有限制應用事項時以「分離原則」辦理。
二、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取
    「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提供之。
二、為妥善保護檔卷原件及延長檔卷再利用之壽命,爰於本點明示,檔卷之開放應用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書載明事由,本所審酌檔卷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
    卷原件之決定。
三、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