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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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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列為「優等」之研究報告,其獎勵方式
    如下:
(一)主要撰稿人員記功一次;輔助撰稿人員記嘉獎二次;審查人員記嘉
      獎一次。
(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依實際情形作為個人考績之綜合評量參考。
(三)本部得視情況邀請撰稿人員至本部擴大部務會報或以記者會等其他
      方式,公開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研究報告之主要撰稿人員、輔助撰稿人員或審查人員有二
    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獎額度範圍內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