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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6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鑑於本部所屬機關屬性不同,爰依機關不同屬性,訂定不同獎勵方式並提高獎勵
    誘因,以激勵所屬機關洞察實務困境研提創意或具前瞻性之研究計畫,爰修正現
    行第一項之規定。
三、提高現行撰稿人員之敘獎規定,並考量研究報告之撰寫者實質貢獻程度可能有所
    不同,爰將撰稿人員區分為「主要撰稿人員」及「輔助撰稿人員」,並訂定不同
    敘獎標準,予以鼓勵。
    而主要撰稿人員及輔助撰稿人員之區別標準如下:
(一)主要撰稿人員:
      研究報告主要撰寫者或對該篇研究報告具有最多實質貢獻之人,如係研究報告
      之主要構想、設計、撰寫者或為統計數據資料之建構、蒐集、處理、分析及解
      釋等,對該篇報告極具重大實質貢獻者。
(二)輔助撰稿人員:
      輔助主要撰稿人員完成該篇研究報告之人,如係輔助主要撰稿人員部分章節撰
      寫或提供相關數據分析資料,利於該篇報告之完整性及豐富度等。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自行研究計畫之獎勵方式。例如:獲得特優之研究報告係由三人共同研究撰稿,此三
人之敘總額度為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