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6
六、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列為「優等」之研究報告,其獎勵方式
    如下:
(一)主要撰稿人員記功一次;輔助撰稿人員記嘉獎二次;審查人員記嘉
      獎一次。
(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依實際情形作為個人考績之綜合評量參考。
(三)本部得視情況邀請撰稿人員至本部擴大部務會報或以記者會等其他
      方式,公開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研究報告之主要撰稿人員、輔助撰稿人員或審查人員有二
    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獎額度範圍內予以敘獎。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5
五、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之研究報告,其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含)以上,撰稿人員記功一次,審查人員嘉獎一次
      。
(二)優等: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撰稿人員嘉二次,審查人
      員嘉獎一次。
    前項各款研究報告之撰稿人或審查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額
    度範圍內予以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