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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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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避免藥品來源有違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之規定,收容人疾
    病之治療藥物,以由所內醫師或合作健保醫師開立處方供給為原則。
    除慢性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入所(監)三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
    入所(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監)逾二週後即不得申請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