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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6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本點文字酌予修正,爰修正為「…為避免藥品來源有違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
之規定,收容人疾病之治療藥物,…」。使規範內容臻於扼要。
(依法務部矯正署一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法矯署醫字第一○一○一七七九○九○號函示
辦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本點因應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10 月 11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101779090  號函及
103 年 4  月 8  日法矯署醫決字第 10301592010  號函示更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