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6
六、檢察官於收受前二點監獄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後,如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
    之危險,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
    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