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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6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檢察官如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應儘速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使法院裁定
強制治療之時點得以與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刑期屆滿之時點相銜接,以免其出獄後再犯
,並對於接受社區輔導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降低其於執行強制治療前再犯之可
能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