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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6
六、檢察官於收受前二點監獄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後,如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
    之危險,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
    療。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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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官於收受前二點監獄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後,如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
    之危險,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
    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