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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6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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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及妨害性自主罪
    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後,刑期即將於四個月內屆滿,且經監獄內之治療評估小組或輔導
    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監獄應儘速檢具入監評估報
    告書、身心治療紀錄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處遇建議書、治療成效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等相關資料,送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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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性侵害犯罪加害
    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經定期成效
    評估認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並經評估小組鑑定、評估認有再
    犯危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檢具社區身心治療及輔
    導教育評估報告書、整體性評估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
    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等相關資料,送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