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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6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規定,定期考
    評其工作成果。
    前項考評作業規定應包括對於推動兼辦政風業務之績效、評核項目、
    獎勵、懲處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