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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6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同所屬各級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兼辦政
    風業務人員業務辦理情形,善盡管理及督導之權責,爰於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
    增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考評作業規定。
二、另為鼓勵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積極推動各項兼辦政風業務事項,使賞罰分明及善盡
    管理權責,爰於修正規定第二項增列考評作業規定應包括獎勵規定,以及對於未
    依指示或怠於辦理人員,對於機關或政風體系聲譽造成損害者之懲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