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同所屬各級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兼辦政 風業務人員業務辦理情形,善盡管理及督導之權責,爰於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 增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考評作業規定。 二、另為鼓勵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積極推動各項兼辦政風業務事項,使賞罰分明及善盡 管理權責,爰於修正規定第二項增列考評作業規定應包括獎勵規定,以及對於未 依指示或怠於辦理人員,對於機關或政風體系聲譽造成損害者之懲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