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規定,定期考 評其工作成果。 前項考評作業規定應包括對於推動兼辦政風業務之績效、評核項目、 獎勵、懲處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推動第 3 點協辦事項,著有 績效者,得依各該機關規定辦理獎勵事宜。
六、為慰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辛勞及激勵擔任本工作之意願,各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得參照「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依下列原則辦理相關獎勵 事宜: (一)通案獎勵:於年度內有效發揮預防貪瀆不法、安全維護、公務機密 維護功能,並能戮力執行工作者,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年度終了 前彙整名冊通案辦理獎勵。 (二)專案獎勵:發掘或預防貪瀆不法、洩漏機密案件及處理機關危害、 破壞事件著有績效,應專案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