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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6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規定,定期考
    評其工作成果。
    前項考評作業規定應包括對於推動兼辦政風業務之績效、評核項目、
    獎勵、懲處及其他相關事項。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6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推動第 3  點協辦事項,著有
    績效者,得依各該機關規定辦理獎勵事宜。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6
六、為慰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辛勞及激勵擔任本工作之意願,各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得參照「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依下列原則辦理相關獎勵
    事宜:
(一)通案獎勵:於年度內有效發揮預防貪瀆不法、安全維護、公務機密
      維護功能,並能戮力執行工作者,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年度終了
      前彙整名冊通案辦理獎勵。
(二)專案獎勵:發掘或預防貪瀆不法、洩漏機密案件及處理機關危害、
      破壞事件著有績效,應專案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