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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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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者,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但不得
    低於該類別之起分標準。停止記分一個月後,再經六個月之考核,停
    止記分二個月後,再經九個月之考核,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
    至原有分數;未受停止記分者,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但不得低於該
    類別之起分標準,再經三個月之考核,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
    至原有分數。
    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進分標準限制,
    應依實際改悔情形核給,但不得高於二.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