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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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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監管教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能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
    原則,公平核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行刑累進處遇第十九條所定之責任分數暨第十九條之一、
    第十九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暨第二十一條之一意旨訂定之
    。
(一)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之前者,簡稱舊法。
(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者,簡稱新法。
(三)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含)之後者,簡稱新新法。
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提編並
    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於入監次月報請編
    級,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一個月。
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五分至三分
    者,不予停止記分;扣三.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扣分
    四.五分以上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六、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者,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但不得
    低於該類別之起分標準。停止記分一個月後,再經六個月之考核,停
    止記分二個月後,再經九個月之考核,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
    至原有分數;未受停止記分者,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但不得低於該
    類別之起分標準,再經三個月之考核,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
    至原有分數。
    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進分標準限制,
    應依實際改悔情形核給,但不得高於二.九分。
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記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記分之處分者,依前點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六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記分之處
    分者,依前點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三個月。
八、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分。
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
    優良事蹟酌加單項分數○.一至○.三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
    管教小組就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一至○.三分,次月應恢
    復至酌增或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一至○.三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十、奉准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得不受第十五點所
    列標準起進分之限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
    之限制。未達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入監考核
    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3.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分。
      4.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十一、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
      成少犯適用成年犯之進分標準。
十二、少年受刑人一律依舊法起分、進分,教化分數提高起分一.○分。
十三、撤銷假釋殘刑受刑人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進分標準適用累
      犯之進分標準。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
      者,應分別執行,分別計算。
十四、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附表一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