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議決議及效力:
(一)本申訴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即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做
成決議紀錄,陳報所長核示後,將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提起申訴已逾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期間。
2.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3.對於非本所處分事項提起申訴。
4.原處分已不存在。
5.匿名申訴。
(三)申訴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四)申訴有理由者,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決定,其有補救措
施者應於審議決議書主文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