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 一、原要點第 7 點配合修正為第 6 點。
二、原第 7 點第 1 項中「召集有關成員開會審議」,修正為「應即召開會議審議
」,以明示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召開會議審議,以使會議之決定能於一個月
內為之。
三、原第 7 點第 1 項中「將評議結果通知申訴人」,修正為「將審議決定以書面
通知申訴人」,明示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
四、原第 7 點第 2 項第 1 款中「提起申訴已逾第 5 點第 1 條所定期間」,
修正為「提起申訴已逾第 4 點第 1 條款所定期間。」,以配合點次修正。
五、原要點第 7 點第 2 款第 3 目中「非屬本申訴小組管轄之事項者。」,修正
為「對於非本所處分事項提起申訴」,以明示原「非屬申訴小組管轄之事項」,
係指「非嘉義看守所處分之事項」。
六、原第 7 點第 2 款第 4 目中「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之規定予以刪除,因
有無補救實益,需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之意義,與不受理申訴之要件意旨不
符,而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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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 一、點項變更。
二、將本點第一項之審議決定書面刪除,更改為評議結果不以書面為限。
三、將本點點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