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其最近 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 。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列沒入 之財物,應提所務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