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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6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3 條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 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