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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6
六、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其最近
    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
    。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列沒入
    之財物,應提所務會議決議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6
六、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其最近
    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
    。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列沒入
    之財物,應提所務會議決議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其最近
    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
    。
    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列沒入之
    財物,應提所務會議決議之。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6
六  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其最近
    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
    。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列沒入
    之財物,應提所務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