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 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 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