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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
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
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