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 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 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 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 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 、中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 人兼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 長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 人兼任,其餘委員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 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行政院主計處代表 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本部監所首長二人至四人兼任,另八人至十 人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本基金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 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除聘 請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本部監所首長二人至四人兼任外,另八人至十人由召集人就本部業 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本基金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 、法律事務司司長、矯正司司長、保護司司長、政風司司長、總務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監所首長二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兼任之。
本基金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之;委員十四人,由本部主任秘書、法律事務 司司長、矯正司司長、保護司司長、政風司司長、總務司司長、人事處處 長、會計處會計長、監所首長二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行政院 主計處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兼任之。
本基金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常 務次長兼任之;委員十三人,由本部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監所司司長、政風司司 長、總務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監所首長二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兼任之。
本基金設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 部常務次長兼任之;委員八人,由本部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監所司司長、會計處 會計長、人事處處長、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