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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爰增訂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
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規定,爰刪除現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法院
」二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為配合本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組織調整,本部政(常)務次長編列人數變動,爰將
本會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之之規定修正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