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 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