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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5 條
1.
發文日期:071.06.21
要  旨:
按著作向報社投稿,似屬出版之要約,其經報社採用刊載者,通當可認為
因承諾而成立民法上之出版契約,報社不過享有利用該著作物之權利 (出
版權) 而已,除有特約外,難認當然包括著作權之轉讓在內,尚與著作權
法第十六條所定受聘而為著作之情形有別。
2.
發文日期:042.00.00
要  旨:
按出版人與著作間所訂依銷行之多寡而定報酬額之契約,係屬債權契約性
質 (參照民法第五一五條、第五二四條第二項) ,故其效力僅存在於訂約
兩造之間,依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台灣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四、
第五兩條之規定,此等分支機構應一律改為獨立機構,其資產、業務及工
作人員應與原總機構脫離關係,是則原總機構與他人所訂債權契約,似應
認為與此等已改組之分支機構無涉,依來函所述情形,該台灣分公司既已
遵令變更為總公司,似無再原總公司與著作人間所訂出版契約支付版稅之
理由。至其印刷與發行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處,則屬另一問題,應分別依具
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