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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5 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
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5 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
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15 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
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