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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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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並發
    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應攜
    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身分證件
    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圖書室館藏資料,累積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除近兩期雜誌資料不
    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如下:
(一)書籍類、逾近兩期發行之法學類雜誌、影音資料,不得超過十四日
      。法學類雜誌範圍由圖書室另行公告。
(二)逾近兩期發行之非法學類雜誌,不得超過七日。非法學類雜誌範圍
      由圖書室另行公告。
四、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者於
    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
    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第玖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