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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5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為使同仁充分使用本署雜誌資源,擬開放非近兩期雜誌供使用者借閱,並區分雜誌種
類,訂定借閱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為使同仁充分使用圖書資源及便利圖書室管理作業,爰修正借閱期限為二十一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現行規定第一項已規定於修正規定第肆點第七項;第二項已規定於修正規定第陸
    點,爰均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一項新增借閱流程,以利圖書室使用者資料管理。
三、修正規定第二項新增借閱時所需資料及禁止他人代理借閱,以避免館藏資料滅失
    或毀損時權責不明。
四、修正規定第三項新增得借閱之館藏資料、借閱期限及借閱數量,避免有限館藏資
    料遭部分使用者壟斷。
五、考量本署圖書室為機關資源,館藏資料應以機關公務為優先,爰增定第四項。
六、修正規定第五項新增逾期未歸還之處理方式及相關停權規定,敦促使用者遵期歸
    還並善盡保管責任。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借閱手續。第一項規定尚未借出之圖書資料之借閱手續,並重申不得未
經借閱程序即擅自將圖書攜離圖書室。第二項規定已經借出之圖書資料借閱手續。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借閱限制。第一項規定每人借閱資料之最大限額。第二項規定每項資料
最長使用期限,第三項規定公務需要優先使用原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續借程序。第一項規定續借程序發動之時期。第二項規定續借次數及期
間限制。第三項各款規定續借之限制事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圖書資料逾期歸還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