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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5
伍、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並發
    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應攜
    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身分證件
    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圖書室館藏資料,累積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除近兩期雜誌資料不
    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如下:
(一)書籍類、逾近兩期發行之法學類雜誌、影音資料,不得超過十四日
      。法學類雜誌範圍由圖書室另行公告。
(二)逾近兩期發行之非法學類雜誌,不得超過七日。非法學類雜誌範圍
      由圖書室另行公告。
四、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者於
    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
    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第玖點規
    定辦理。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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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並發
    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應攜
    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身分證件
    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圖書室館藏資料,除雜誌資料不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不得
    超過二十一日,累計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
四、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者於
    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
    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第玖點規
    定辦理。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5
伍、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並發
    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應攜
    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身分證件
    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圖書室館藏資料,除雜誌資料不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不得
    超過十二日,累計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
四、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者於
    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
    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第玖點規
    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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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閱手續:
(一)如欲借閱圖書資料未出借者,借閱人得填妥借閱資料卡,恰管理人
      員辦畢後通知領書,不得擅自攜離圖書室。
(二)如欲借閱圖書資料已出借者,借閱人得恰管理人員辦理預約,俟前
      借閱人還書,再由管理人員辦畢後通知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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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閱限制:
(一)申請借閱時,累計借閱人以前借閱未歸還及當次申請借閱之總冊數
      不得逾五冊。
(二)各冊借閱期限不得逾四週。
(三)已外借之圖書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
      內歸還,借閱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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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七日內(含到期日)辦
      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四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原借閱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原借閱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借閱人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4.借閱人喪失借閱權利,尚未賠償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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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冊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日,並
    予併計;如逾期三月未歸還且未賠償者,永久喪失借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