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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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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5
五、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 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如附表一)並拍照存證。
圖表附件:
附表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受理拾得遺失物登記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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