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 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如附表一)並拍照存證。
五、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 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如附表 1)並拍照存證。
五、受理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人之 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如附表 1)及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