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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5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本點未修正。

《附表一修正說明》
對應要點條文修正拾得人區分及填表人欄位。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同第一點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