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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通訊監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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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察通訊結束後,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載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事項,經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主管審核同意後
    ,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
    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依前項規定陳報之案件,經法院據以不通知受監察人者,應每二月檢
    討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是否消滅,經本署署長
    或其授權之主管審核同意後,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
    第一項所謂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者,係指相關案件仍在蒐證階段或尚
    有其他共犯待追查,如通知受監察人恐有礙相關案件之繼續調查等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