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矯正機關聘任常年教育學、術科教育授課師資之原則如下: (一)學科教育: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具豐富學養或專長 之人員,擔任授課師資。 (二)術科教育: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培訓之矯正戰技教 官、靖安小組或相關專長之人員,擔任授課師資。 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席情況(如附表 1),以利查 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