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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5
五、各矯正機關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
    人員擔任常年教育授課師資,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
    席情況(如附表 1),以利查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5
五、各矯正機關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
    人員擔任常年教育授課師資,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
    席情況(如附表 1),以利查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5
五、各矯正機關應聘任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人員擔任常年教育授課師資,
    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席情況(如附表 1),以利查
    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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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矯正機關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
    養或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
    填具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如附表),以利本署派員抽查時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