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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5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一、為完善常年教育術科教育體制,配合定期安排所屬矯正機關推派人員參與矯正戰
    技種子教官培訓課程及靖安小組訓練,機關除得聘任具相關專長人員外,亦得由
    培訓之種子教官、靖安小組人員將授課所承經驗,教授予矯正機關人員,爰修正
    第一項規定,並增訂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機關聘任學、術科教育授課師資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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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第一項有關授課後填具授課內容及出缺席情況紀錄之規定,移列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三項。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為使本署培訓自有師資(如矯正戰技教官)於各機關能妥善運用,使各機關實施常年
教育之方式及內容與本署同步,酌做文字修正,以茲明確。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增強矯正人員學習動機,爰增加登錄終身學習時數規定,並酌予部分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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